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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治觀念思考佔領運動

法治四個層次:(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以法限權 ->(4)以法達義

佔領中環,就是公民抗爭的表現,雖然仍未發生,但筆者估計警方不外乎以非法集會、擾亂公安條例等。如參與者留在家中靜坐、或在郊野公園絕食,政府或許不會理會。所謂公民抗命,就是要

在民主體制下,公民能否拒絕服從他們「神聖的一票」選出來的政府?約翰.羅爾斯曾經提出以下的前題(Rawls, 1971, pp. 109-110),假如現時的政治環境 :

即是說,就算在一個民主體制底下,人們仍可因以上的理由「抗命」,核心依據也離不開普世價值觀(人權、平等、自由或憲法)。

「公民」就是否一定不可犯法?相信沒有政府希望公民不守法。法律由政府機關制定,對政府的治權很多時有偏頗。公民抗命對社會有一定性的影響,或會令社會這機器停頓。因為公民抗命的目的,正是為了改變制度中一些不義的法例或政策,藉著「以身試法」挑戰該法例的合理性,嘗試「喚醒」他人,使政府正視公民的要求,令該條不義之法得到改變。

反對「佔中」者多認為: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指出,法治的理念可分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這4個不同階段或層次﹕

(1)有法可依

要有法治須先有法律,而法律應有以下特點:

(2)有法必依

法律是用以管治社會的工具,政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法律在規範人民行為的同時,亦規範官員。

(3)以法限權

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清晰,讓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法律亦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確保管治者不會濫權,並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

(4)以法達義

即以法律去實踐以下各種公義﹕

資料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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