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治觀念思考佔領運動

法治四個層次:(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以法限權 ->(4)以法達義

佔領中環,就是公民抗爭的表現,雖然仍未發生,但筆者估計警方不外乎以非法集會、擾亂公安條例等。如參與者留在家中靜坐、或在郊野公園絕食,政府或許不會理會。所謂公民抗命,就是要

在民主體制下,公民能否拒絕服從他們「神聖的一票」選出來的政府?約翰.羅爾斯曾經提出以下的前題(Rawls, 1971, pp. 109-110),假如現時的政治環境 :

  • 違反了平等自由的原則;
  •  正常或合法的途徑已不能或不被信任能再成功地表達「少數人」的訴求之時,人們便可以「抗命」。

即是說,就算在一個民主體制底下,人們仍可因以上的理由「抗命」,核心依據也離不開普世價值觀(人權、平等、自由或憲法)。

「公民」就是否一定不可犯法?相信沒有政府希望公民不守法。法律由政府機關制定,對政府的治權很多時有偏頗。公民抗命對社會有一定性的影響,或會令社會這機器停頓。因為公民抗命的目的,正是為了改變制度中一些不義的法例或政策,藉著「以身試法」挑戰該法例的合理性,嘗試「喚醒」他人,使政府正視公民的要求,令該條不義之法得到改變。

反對「佔中」者多認為:

  • 佔中是犯法行為,極力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 一時又搬出「佔中」很可能導致經濟癱瘓,令香港失去全球金融中心地位的論調;
  • 「佔中」會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指出,法治的理念可分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這4個不同階段或層次﹕

(1)有法可依

要有法治須先有法律,而法律應有以下特點:

  • 普遍﹕法律適用於任何身分的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等
  • 公開﹕有向人民公佈
  • 穩定﹕不會太頻密地修改
  • 確定﹕不應含糊不清
  • 沒有追溯性﹕所作的行為在立法後才被規管
  • 可行﹕不要求人民作不可能的行為
  • 非任意﹕不會賦予政府任意的權力
  • 平等﹕所有人都受法律規管,沒有人有特權
  • 符合社會價值﹕與公眾的意願大體相符

(2)有法必依

法律是用以管治社會的工具,政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法律在規範人民行為的同時,亦規範官員。

(3)以法限權

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清晰,讓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法律亦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確保管治者不會濫權,並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

(4)以法達義

即以法律去實踐以下各種公義﹕

  • 程序公義–形式、過程是否公平正當,如公民得到公平聆訊的權利
  • 公民權公義–法律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言論、結社自由等
  • 社會公義–法律要保證經濟資源能滿足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以及保障人民享有選舉的政治權利
  • 商議性公義–要求法律能設立理性的商議程序,協助持不同公義觀的人及群體,參與涉及他們權益的行政及立法決定商討,作出理性及可增強相互了解及尊重的對話,令法律為社會內不同利益群體所接受,公民的權益亦間接地得到保障

資料來源:《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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