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網絡廿三」箝制新興網絡媒體 ?

網絡「廿三」箝制新興網絡媒體
香 網絡 港現行的《版權條例》第39 條容許公眾在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時公平處理某一版權作品,只要給予足夠的確認聲明(即引用出處),就不屬侵犯版權;新聞報導而公平處理某一版權作品,該聲音紀錄、 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更毋須作出確認聲明。但香港政府就以《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 (下稱「網絡廿三」)為名,為相關條文設下重重關卡,箝制新聞及網絡自由。

「公平處理」四大條件緊箍咒

「公平處理」四大條件源於英國案例 (註一),英國及澳洲都沒有於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的「公平處理」之條文列明法庭須考慮什麼條件,為法庭預留空間作詮釋及給予法庭足夠彈性應付不同案情及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但「網絡廿三」的新修訂下,政府卻套用2007年修例時過份保守、架床疊屋的思維,硬生生為每一條「公平處理」豁免編寫四大條件,將普通法變成成文法例(註二),令法庭難以偏離已寫入法例的法律條文,變相限制法庭給予豁免時的彈性。

批評、評論新加「已向公眾提供」條件

在現行的法律條文第39條中,並沒有要求批評、評論時,該作品必須「已向公眾公眾發行或傳播」,但「網絡廿三」的新修訂下,在批評、評論某版權作品時,該版權作品必須「已向公眾發行或傳播」。

廢除現行為報導新聞的確認聲明豁免

若新聞報道在「合理地切實可行」下,將需要給予足夠的確認聲明才可引用原作品,聲音和視像等新聞報道亦不再獲豁免,變相為新聞報道多加一層審查。與英國相關法例比較,「網絡廿三」的修訂以「合理性」(no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o do so) 判斷傳媒能否引用原作品,變相令報道需在法律上通過Reasonable test;而英國法例原文僅寫有(impossible for reasons of practicality) (不可能實行的理由),反映香港政府在參考英國法例時額外加入了新的關卡,令「網絡廿三」暗藏限制新聞自由的魔鬼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