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

概念詞 : 社會公義、程序公義、公民權利、法治、權利和義務、司法覆核、公眾利益、社會政治參與、公民意識、公眾利益、社會公義、政治效能感、法治精神、公民參與、權利與義務。

司法覆核能否提高香港人的社會政治參與?

  • 市民進行司法覆核,實踐法律賦予的權利,例如向政府申請法律援助,可能被鼓動參與相關的社會政治事務;
  • 香港屬法治社會,即使法院就司法覆核的判決對政府不利,政府都必須服從和尊重。市民明白了司法覆核的原意及作用,或會希望按法理規限管治者的權力,在監察政府的過程中實踐社會政治參與;
  • 申請司法覆核的個案增加,即表示市民積極藉着司法制度來監督政府施政,避免政策出現偏差;而市民在司法覆核案件中成功的案例,既令市民的公民意識提升,亦增強市民的自我效能感,推動其繼續運用同樣方法進行社會政治參;
  • 具有較高教育水平和更強烈本地身分意識的市民可能希望反映社會某些觀點,惟他們感到政府或主流媒體未有聽取其意見。司法覆核讓市民運用此非常規方法得以跟其他看法相近者聯結起來,制衡政府。

不能

  • 當市民透過司法覆核人進行社會政治參與,市民可能只因社會氣氛和此類非常規方式監察政府。因此,市民未必會積極及全然了解議題,未必真正提高參與度;
  • 在過往幾年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對市民有利的案例不多,如此多處於劣勢的情況未必能鼓勵市民再用同樣方法監察政府,降低其用此類非常規方式進行社會政治事務。
  • 市民只多透過司法覆核進行政治事務的參與,藉此向政府表達不滿,對進行一般社會參與幫助不大;
  • 司法覆核中的司法程序複雜,在現行制度下,即使法院否決司法覆核的申請,仍需花時間開庭和頒布判辭,以解釋不批出許可的理據,當中涉及不少人力物力,市民在實踐此權利以反映意見時耗時及容易被制肘,社會政治參與未必能提高。

 

司法覆核對社會的好處

制衡政府權力:

  • 司法覆核是法院對行政和立法的制衡工具,是三權分立的重要部份。市民有權對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政府才不能濫用權力去做法例上沒有授權的事;立法機關也不能訂立一些違反基本法的無理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覆核體現了法治精神:

  • 司法覆核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的渠道去監察政府和立法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特別團體、機構或人士是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免除於法律的。小人物更可點法律援助的制度監督政府。例如在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中,《浙江日報》形容案件為〈一位老人扳倒一座橋〉,這是在法治意識脆弱的內地無法想像的。司法覆核完全體現香港的司法獨立,法治之區形象有助吸引外來投資和人才。

改善政府施政:

  •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並非由市民普選產生,市民在缺乏選票力量之下往往難以影響政府決策,司法覆核正好給予市民有效渠道表達不滿,例如皇后碼頭案令政府明白發展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文化保育。雖然這些案件中,市民最終都敗訴,卻能有效促使政府制定政策時更考慮民意,長遠有助改善施政。

捍衛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讓市民大眾得以享有尊嚴的生活:

  • 現行制度下市民不但可就政府新推出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也可對已經實行的政策提出挑戰。例如2010年一名內地回流港人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規定綜援受助人需要在申請前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違反《基本法》,最後獲判勝訴,令眾多同一處境的市民得以受惠,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

使社會中人人互相尊重:

  • 現行的制度和法律或有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抵觸違反《基本法》,社會上一些弱細社群能透過司法覆核,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政府亦需就法院的判決而修改法例,促使社會大眾重新審視原有的文化和價值觀,令社會中不同價值取向的得以互相尊重。例如變性人爭取結婚權利。

 

司法覆核對社會的壞處

市民濫用法律行動,阻礙政府施政:

  • 由於司法覆核案件主要針對政府政策,對政府管治效能造成實際損害。例如港珠澳大橋案件令大橋香港段被迫延遲動工。雖然最後工程仍可進行,但司法覆核無疑增加了政府施政難度。

反駁:司法覆核只能對違反法律的政策具有影響力,而對於這些違法政策,被阻礙實是對香港有利)。
增加政府法律開支壓力:

  • 司法覆核案件多是得到政府法援下提出,涉及龐大的法律開支,例如港珠澳大橋案涉及約150萬。2010年雖只有93宗得到法援,但市民已懂得採用司法覆核的渠道來反制政府,涉及的開支只會越來越多,對政府造成財政壓力。

反駁:相對於整個港珠澳大橋工程的估計700億造價﹐若150萬的費用能達到改善政府政策的效果,實在非常值得)。
被利用為擾亂管治的工具:

  • 有意見指現時司法覆核被有心人利用作為擾亂政府管治的工具。例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一案,公民黨在事件中被指慫恿東涌婆婆朱綺華提出司法覆核以打擊政府施政(公民黨曾多次澄清並否認與事件有關)。

反駁:香港有完善禁止包攬訴訟的法律,如有足夠證據,律政司可提出檢控維護香港法治)。

 

造成社會矛盾:

  • 社會上不同持分者就不同司法覆核經常展開激烈爭辯,不同階層、政賞互相指責,造成更多社會矛盾。

反駁:正因為社會對個別議題有爭論,具公信力而獨立的司法獨立機關可為事件作定論,使社會停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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