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開發爭議

概念詞:地產霸權、租金管制、地積比率、棕地、土地業權、上車(置業)  上樓(入住公屋)、劏房、競爭力、社會和諧、歸屬感、管治威信、社會流動性、M型經濟

香港的樓價高企原因 (供不應求)

  • 政府限量供應土地 (高地價政策)
  • 內地人士來港置業 (資金逃避到港)
  • 港人視置業為投資或成家必備

解決香港的樓價高企

  1. 限制每人購買房屋數目及買賣次數
  2. 提高印花稅以增加炒家成本
  3. 增加土地供應(填海、開發新界地區、舊區重建、增加土地)
  4. 增建公屋減低租樓需求。
  5. 租金管制,減低投資者收租的誘因。
  6. 政府讓中小型的發展商參與發展,避免大型發展商囤積大量土地,推高樓價。
  7. 政府須訂定完善的人口政策,並小心評估市民對私人樓宇的潛在需求(如作投資之用)。
  8. 政府應加快發展不同的經濟產業,以減低過分倚賴金融和房地產業對經濟帶來的風險。
  9. 政府宜增加市民的就業機會,提升他們的負擔能力。

高樓價對香港的影響:

  1. 從經濟角度:私樓樓價貴,一般人難以負擔,即使是中層階級亦無法購買,他們會選擇租樓居住,租屋需求求過於供,導致租金節節上升
  2. 從社會角度:香港長期土地短缺,私樓售價和租金均高企,低收入人士難以負擔,可是公屋輪候時間長,他們只能入住籠屋或劏房,居住空間狹小,對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
  3. 加深內部矛盾:一般巿民對政府因打壓樓價不力而埋怨政府,針對地產商而提出的「反地產霸權」,政府很難在打壓樓價與保持穩定之間作平衡,影響管治威信
  4. 削弱競爭力:對外方面,香港經濟現時主要動力來自金融業、服務業,樓價高企亦帶動商業樓宇和舖位租金及售價上升,增加了營運成本,削弱了吸引外資的競爭力。對內方面,租金高企,導致不少具備香港傳統特色的小店結業,大型連鎖店才能負擔租金,削弱了巿民的選擇權。

房屋問題如何影響社會凝聚力和社會發展。

  1. 影響社會發展,住屋環境欠佳:中、下階層面對不同的房屋問題,例如年輕人難以置業;私人樓宇的租金不斷上升,不少低下階層人士被逼租住劏房、籠屋、板間房。加上輪候公屋需時,不少市民都希望政府能推出措施以滿足他們不同的房屋訴求。
  2. 有損社會凝聚力:政府一直未能推出有效的措施以紓緩問題,因而加深市民的怨氣。若情況持續,可能導致社會內部出現互相指責的情況,萌生「仇商」、「仇富」的情緒,削弱社會凝聚力。同時,這亦可能增加政府的政治危機,影響官民互信,窒礙政府施政。年輕一代可能因置業無望,難以在社會流動,對前景感到迷茫,影響對香港的歸屬感,這些都不利於香港的長遠發展。

香港就開發郊野公園這議題,各持分者之間有甚麼衝突?

持分者 衝突原因 具體行動
政府

Vs

環保團體

贊成:釋放土地, 滿足大量市民的住屋需要

VS

反對:對環境造成不能逆轉的破壞

環保團體透過傳媒, 向政府製造輿論壓力, 試圖改變政府的計劃, 而政府則不作回應或稍後展示合格的環評報告
地產發展商

VS

普羅大眾

贊成:更多商機和利潤, 增加香港競爭力

VS

反對:郊野公園的社會功能, 提供休憩和娛樂之地

購入郊野公園附近地皮, 和等候配合政府發展郊野公園而獲利。普羅大眾有無力感, 認為有地產霸權和官商勾結, 所以只好保持沉默
居住環境惡劣等候上公屋的居民

VS

居住於郊野公園附近的中產階層

贊成:釋放土地, 讓政府加快興建公屋, 以改善居住環境

VS

反對:大規模興建屋邨會造成噪音和污染, 落成後也會影響現有樓房的景觀

透過立法會建制派的代表支持政府發展郊野公園, 而中產居民則示威, 抗議, 向政府表達保持居住環境質素的要求

 

「大規模填海是增加香港土地供應的最合適方法。」你是否同意此說法?

支持:

  • 可靠性
    • 填海較開發郊野公園帶來更少爭議,較容易推行。
    • X司法覆核
    • X制度內途徑限制
    • 長遠較合適
    • 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
  • 長遠性
    • 填海較開發棕地能帶來更大的土地面積
    • 東大嶼都會計劃填海1700公頃,香港棕地只有約1200公頃
    • 填海效益長遠比開發棕地大
    • 能增加更多土地及房屋供應
  • 可行性
    • 填海較市區重建更容易做,並不需要進行一系列收購業權程序
    • 能較容易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

 

 

不支持:

  • 可靠性
    • 填海較開發棕地帶來更大社會爭議,不容易推行
    • 填海引起社會不少人士反對,相反開發棕地則得到社會普遍支持
    • 填海較難推行
    • 未能可靠地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
  • 長遠性
    • 填海效益長遠比市區重建低
    • 填海:重新開發土地;市區重建:善用市區用地
    • 有助便利居民生活
  • 可行性
    • 填海較發展高爾夫球場困難,因為發展高爾夫球場牽涉社會上層利益,亦有礙香港舉辦國際性高爾夫球活動

 

 

司法覆核

概念詞 : 社會公義、程序公義、公民權利、法治、權利和義務、司法覆核、公眾利益、社會政治參與、公民意識、公眾利益、社會公義、政治效能感、法治精神、公民參與、權利與義務。

司法覆核能否提高香港人的社會政治參與?

  • 市民進行司法覆核,實踐法律賦予的權利,例如向政府申請法律援助,可能被鼓動參與相關的社會政治事務;
  • 香港屬法治社會,即使法院就司法覆核的判決對政府不利,政府都必須服從和尊重。市民明白了司法覆核的原意及作用,或會希望按法理規限管治者的權力,在監察政府的過程中實踐社會政治參與;
  • 申請司法覆核的個案增加,即表示市民積極藉着司法制度來監督政府施政,避免政策出現偏差;而市民在司法覆核案件中成功的案例,既令市民的公民意識提升,亦增強市民的自我效能感,推動其繼續運用同樣方法進行社會政治參;
  • 具有較高教育水平和更強烈本地身分意識的市民可能希望反映社會某些觀點,惟他們感到政府或主流媒體未有聽取其意見。司法覆核讓市民運用此非常規方法得以跟其他看法相近者聯結起來,制衡政府。

不能

  • 當市民透過司法覆核人進行社會政治參與,市民可能只因社會氣氛和此類非常規方式監察政府。因此,市民未必會積極及全然了解議題,未必真正提高參與度;
  • 在過往幾年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對市民有利的案例不多,如此多處於劣勢的情況未必能鼓勵市民再用同樣方法監察政府,降低其用此類非常規方式進行社會政治事務。
  • 市民只多透過司法覆核進行政治事務的參與,藉此向政府表達不滿,對進行一般社會參與幫助不大;
  • 司法覆核中的司法程序複雜,在現行制度下,即使法院否決司法覆核的申請,仍需花時間開庭和頒布判辭,以解釋不批出許可的理據,當中涉及不少人力物力,市民在實踐此權利以反映意見時耗時及容易被制肘,社會政治參與未必能提高。

 

司法覆核對社會的好處

制衡政府權力:

  • 司法覆核是法院對行政和立法的制衡工具,是三權分立的重要部份。市民有權對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政府才不能濫用權力去做法例上沒有授權的事;立法機關也不能訂立一些違反基本法的無理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覆核體現了法治精神:

  • 司法覆核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的渠道去監察政府和立法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特別團體、機構或人士是凌駕於法律之上或免除於法律的。小人物更可點法律援助的制度監督政府。例如在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中,《浙江日報》形容案件為〈一位老人扳倒一座橋〉,這是在法治意識脆弱的內地無法想像的。司法覆核完全體現香港的司法獨立,法治之區形象有助吸引外來投資和人才。

改善政府施政:

  •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並非由市民普選產生,市民在缺乏選票力量之下往往難以影響政府決策,司法覆核正好給予市民有效渠道表達不滿,例如皇后碼頭案令政府明白發展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文化保育。雖然這些案件中,市民最終都敗訴,卻能有效促使政府制定政策時更考慮民意,長遠有助改善施政。

捍衛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讓市民大眾得以享有尊嚴的生活:

  • 現行制度下市民不但可就政府新推出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也可對已經實行的政策提出挑戰。例如2010年一名內地回流港人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規定綜援受助人需要在申請前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違反《基本法》,最後獲判勝訴,令眾多同一處境的市民得以受惠,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

使社會中人人互相尊重:

  • 現行的制度和法律或有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抵觸違反《基本法》,社會上一些弱細社群能透過司法覆核,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政府亦需就法院的判決而修改法例,促使社會大眾重新審視原有的文化和價值觀,令社會中不同價值取向的得以互相尊重。例如變性人爭取結婚權利。

 

司法覆核對社會的壞處

市民濫用法律行動,阻礙政府施政:

  • 由於司法覆核案件主要針對政府政策,對政府管治效能造成實際損害。例如港珠澳大橋案件令大橋香港段被迫延遲動工。雖然最後工程仍可進行,但司法覆核無疑增加了政府施政難度。

反駁:司法覆核只能對違反法律的政策具有影響力,而對於這些違法政策,被阻礙實是對香港有利)。
增加政府法律開支壓力:

  • 司法覆核案件多是得到政府法援下提出,涉及龐大的法律開支,例如港珠澳大橋案涉及約150萬。2010年雖只有93宗得到法援,但市民已懂得採用司法覆核的渠道來反制政府,涉及的開支只會越來越多,對政府造成財政壓力。

反駁:相對於整個港珠澳大橋工程的估計700億造價﹐若150萬的費用能達到改善政府政策的效果,實在非常值得)。
被利用為擾亂管治的工具:

  • 有意見指現時司法覆核被有心人利用作為擾亂政府管治的工具。例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一案,公民黨在事件中被指慫恿東涌婆婆朱綺華提出司法覆核以打擊政府施政(公民黨曾多次澄清並否認與事件有關)。

反駁:香港有完善禁止包攬訴訟的法律,如有足夠證據,律政司可提出檢控維護香港法治)。

 

造成社會矛盾:

  • 社會上不同持分者就不同司法覆核經常展開激烈爭辯,不同階層、政賞互相指責,造成更多社會矛盾。

反駁:正因為社會對個別議題有爭論,具公信力而獨立的司法獨立機關可為事件作定論,使社會停止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