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詞語-法治精神

法治的層次

  • 第一層:有法可依 (有法律可守)

有法可守,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法治要求。

  • 第二層:有法必依 (依法只盼官員有操守)

法律是最重要的管治工具,只是依靠執政者內部的限權機制和官員們本身的德行操守。

  • 第三層:以法限權 (法律制約政府權力,香港是這層。)

在執政者以外建立一系列由法律所規定的外在限權機制,如司法機構,即法院等。

  • 第四層:以法達義 (當法律不公義便要修改)

該層次的法治要求法律本身的內容必須包括能實踐公義的價值。

犯法便是沒有法治?
法治社會不止於守法,更需要保障大多數人活在公義下。政府面對巿民,無論人力、資源上,均有絕對的優勢,而法律是為改善巿民生活,還是保護政府呢?  現時各佔領區人士,爭取普選,霸佔道路,實是違反法律。可是,示威人士為何明知犯法仍去爭取。根據他們的看法,由於普選並不是真普選,是不公義的,所以,在法達義的法治精神下,巿民用公民抗命(佔領道路)的手段,為香港將來而走出來,希望逼使政府提供一個真普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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