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香港應否推行強制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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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滙報09/04/2013)

參考:「器官捐贈」動議辯論(只發中文稿) – 香港政府一站通

議題: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為解決本港器官不足的問題,港府應執行『強制捐贈』器官」?解釋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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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香港應否推行強制器官捐贈?〉中有 23 則留言

  1. 我同意「為解決本港器官不足的問題,港府應執行『強制捐贈』器官 政府要強制市民死後捐D器官出黎, 的確是好事. 但强制性器官捐贈要實行幾乎是沒有可能, 香港是民主開放社會, 任何强制性法令, 一定會引起大眾很大回響.

    無可否認, 現有好多人是等候移植器官去延續生命, 如可立法強制市民死後要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的確是可救番好多人. 但一定有好多人唔同意這做法而反對. 就算如捐款做善事, 大家一定讚許, 但如政府強制人人都要捐錢出來做善事, 就算 HK$1 都會有好多人反對, 之前打算捐一百幾拾萬的人, 現在可能也反對而唔捐. 這便是強制做好事的反效果.

    再者, 部份人由於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影響, 好多時都希望親人 OR 自己可以死後保全屍. 有時親人死去後, 家人甚至會反對剖解驗屍, 以至無法確定死因. 如强制性要器官捐贈, 恐怕就算強行立法, 執行時必定困難重重, 甚至可能弄至天下大亂.

    如果想多D人捐出器官去救番多D人, 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現行的制度,

    1) 現在就算是有親人自願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好多時有關部門都唔批准, 因唔鼓勵活人器官, 亦怕涉及器官賣買. 即有人肯捐都救唔到病人. 政府其實可以放寬有關政策, 使多D人可以捐出器官救自己的親人.

    2) 現在就算簽了器官捐贈卡, 但如死後家屬唔同意/反對, 有關捐贈器官的安排便告吹. 政府可修例將簽了器官捐贈卡的市民, 死後就算家屬唔同意/反對, 器官將自動捐贈作移植. 這可說是完成死者的遺願, 反對聲音自然會少好多.

    最後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市民死後强制性器官捐贈, 但如因任何理由反對, 只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便可. 這般的强制性法令回響會少好多, 成功立法的機會大大提高. 法例執行時的爭議會相較會少D.

    1. 1.//就算如捐款做善事, 大家一定讚許, 但如政府強制人人都要捐錢出來做善事, 就算 HK$1 都會有好多人反對, 之前打算捐一百幾拾萬的人, 現在可能也反對而唔捐. 這便是強制做好事的反效果……..//
      此為放置紅鯡魚,製造其他議題,以轉移他人對原議題的注意力。
      製造「強制捐款」的議題,以圖轉移「『強制」捐贈器官』的注意力。
      2.//再者, 部份人由於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影響, 好多時都希望親人 OR 自己可以死後保全屍…..//
      此段犯了訴諸動機的謬誤,藉由質疑提出主張者的動機,而論證其主張不合理。然而反對強制器官捐贈,不等同反對器官捐贈,因為訴諸動機而忽略反對者僅僅為反對「強制」執行某事、或反對一件誤用排中律而決定的事,實在可悲。
      3.//最後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
      此段犯了訴諸權威的謬誤, 僅訴諸一家之言的權威,忽略了實際上該立場多有爭辯。
      事實上現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都以死者「選擇捐贈」的方式,而非「選擇不捐贈」的方式去處理器官捐贈事宜。
      4//最後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市民死後强制性器官捐贈, 但如因任何理由反對, 只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便可……//
      死者生前沒反對,不等於死者生前贊成,市民可能生前有其他原因冇法去作出反對。
      誤用排中律係一種屬於假兩難推理的非形式謬誤。

      結論:支持「強制器官捐贈」或「死者沒有反對便等同死者贊成捐贈器官」算係一件logic fail的行為嗎?

  2. 政府要強制市民死後捐D器官出黎, 的確是好事. 但强制性器官捐贈要實行幾乎是沒有可能, 香港是民主開放社會, 任何强制性法令, 一定會引起大眾很大回響.

    無可否認, 現有好多人是等候移植器官去延續生命, 如可立法強制市民死後要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的確是可救番好多人. 但一定有好多人唔同意這做法而反對. 就算如捐款做善事, 大家一定讚許, 但如政府強制人人都要捐錢出來做善事, 就算 HK$1 都會有好多人反對, 之前打算捐一百幾拾萬的人, 現在可能也反對而唔捐. 這便是強制做好事的反效果.

    再者, 部份人由於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影響, 好多時都希望親人 OR 自己可以死後保全屍. 有時親人死去後, 家人甚至會反對剖解驗屍, 以至無法確定死因. 如强制性要器官捐贈, 恐怕就算強行立法, 執行時必定困難重重, 甚至可能弄至天下大亂.

    如果想多D人捐出器官去救番多D人, 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現行的制度,

    1) 現在就算是有親人自願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好多時有關部門都唔批准, 因唔鼓勵活人器官, 亦怕涉及器官賣買. 即有人肯捐都救唔到病人. 政府其實可以放寬有關政策, 使多D人可以捐出器官救自己的親人.

    2) 現在就算簽了器官捐贈卡, 但如死後家屬唔同意/反對, 有關捐贈器官的安排便告吹. 政府可修例將簽了器官捐贈卡的市民, 死後就算家屬唔同意/反對, 器官將自動捐贈作移植. 這可說是完成死者的遺願, 反對聲音自然會少好多.

    最後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市民死後强制性器官捐贈, 但如因任何理由反對, 只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便可. 這般的强制性法令回響會少好多, 成功立法的機會大大提高. 法例執行時的爭議會相較會少D.

  3. 我亦完全同意,我們應致力鼓勵市民在身故後捐贈器官,以救助他人。此亦是特區政府一向的政策。當一個人身故後,若能將其體內的器官移植給有需要的病人,便能協助他人延續寶貴的生命。我相信這種行為是眾人所認同及鼓勵的。具爭議的是應採納那一種措施,推行器官捐贈計劃,以令更多病人能因此而重獲新生。

    縱觀其它國家目前在這方面的法例,歐洲多個國家,例如瑞士,法國,意大利,比利時及亞洲的新加坡,均採用劉千石議員所提倡的 「選擇不捐贈」 模式。至於北美洲的美國及加拿大,以及英國,澳洲和絕大部份東南亞國家,就以「選擇捐贈」 為主導。這分佈反映各地政府及其居民,在器官捐贈上的不同取態和接受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外國學術報告及統計數字顯示,採用 “選擇不捐贈”的模式,與器官捐贈個案的增加,並沒有必然的關係。這情況正說明捐贈器官的成功關鍵,並不在於政府採納那種措施,而是取決於市民能否對捐贈器官一事,建立正確的認知,從而明白身故後仍能造福別人的積極意義。因為無論是實施「選擇不捐贈」或是「選擇捐贈」,最終還須依賴捐贈者本身的自發意願,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當整個社會氣氛,風俗及傳統觀念仍未能完全接受器官捐贈時,卻引進「選擇不捐贈」法例,除會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回響外,恐怕更會適得其反,打擊市民對器官捐贈的熱衷和關切。

    在加強意識的工作上,醫院管理局及生署的中央健康教育組,近年來一直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各種不同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向市民大眾推廣正確的器官捐贈意識。多年來,醫管局及生署各同事分別到過各大專院校及商業機構作講座及宣傳活動。亦重點向醫護人員灌輸這方面的知識,希望透過他們的協助,獲得更多適合移植用途的器官。每年醫管局及生署,均與電視台及電台合辦大型特備節目,宣揚器官捐贈的意義及重要性。在人流量高的地鐵及九鐵車站,港九各主要商場﹐亦會不時舉行展覽及提供現場講解。此外,生署亦利用電子媒體,推廣正確的器官捐贈觀念。現時的宣傳重點,是鼓勵已簽署捐贈咭的市民,將其決定儘早與家人討論,使他們亦清楚明瞭捐贈者的個人意願。

    醫院管理局現有四個主要器官移植中心,分別設於瑪麗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及瑪嘉烈醫院。每個中心均駐有專責護士,協調器官捐贈事宜,務使整個移植過程得以更有效,更順利地進行。他們主要的工作,包括向已身故的病人的家屬取得同意,取出器官作移植用途。香港獅子會眼庫亦派駐有類似的人員,負責物色眼角膜捐贈者。

    根據衛生署統計數字顯示,截至98年第三季,在公開宣傳活動中,約有6000多名市民已簽署器官捐贈咭。捐贈咭於各醫院,診所,各區民政事務處,及兩個臨時市政局轄下的文娛設施等地方,均有派發。而根據醫院管理局提供的器官捐贈個案數字,眼角膜捐贈由94年的140多宗已增至98年的220多宗;在腎臟捐贈方面,雖然在98年頭十一個月略見下降,但整體數字在這數年間,一直平穩保持於每年約40至50宗;而肝臟捐贈個案,亦由90年代初的每年兩、三宗,逐年遞增至近年平均每年達十多宗。

    當然,我們需明白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尤其是涉及改變一些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時,其潛移默化的過程可能是漫長的。但我深信這才是治本之策。

    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案,我明白這是出於對現時正在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的關注。但我們認為,若「選擇不捐贈」計劃在現階段實施,各位議員須要就以下幾方面作出慎重的考慮:-

    1.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會同意,「捐贈」一詞本身,反映這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任何強制性的措施均會與「捐贈」的原意背道而馳。「選擇不捐贈」計劃,是在市民未清楚表明意願前,先入為主地假設了他們已願意於身故後捐贈他們的器官。此外,我們必須承認,縱使盡力推廣及宣傳,也會有些市民因某種原因,而無法接收到有關信息,或於在生時未能及時表明拒絕捐贈的決定。在這些情況下,強制執行「選擇不捐贈」計劃,亦可能是違反了死者生前的意願。

    2. 在「選擇不捐贈」計劃的執行上,我們會遇到一些客觀的問題。如果家屬極力反對切除剛去世親人的器官,縱然有法例規定,有關的醫生亦不能順利地執行「選擇不捐贈」計劃,雙方更可能因此發生爭執。事實上,根據過往記錄,在現行的自願捐贈模式下,亦發生過類似的情形。再者,根據醫學理由,並非每一個死者的器官都適合作移植用途,部份等候捐贈的病人家屬,可能因缺乏醫學知識,不明其中情況而提出不恰當的要求,從而和有關的醫生,產生誤會和不必要的爭執。

    3. 此外,立法後所須在行政措施上的配合,也是不可忽視的考慮因素。若然要實施「選擇不捐贈」,政府便得建立一個資料庫,儲藏每位選擇不願意身故後捐贈器官的市民的記錄。當市民改變初衷時,其最新意願亦須準確及迅速地在資料庫上反映。我們需投入相當的資源,才能建立及維持一個如此快捷無誤的資料庫。

    我完全明瞭劉千石議員提議立法實施「選擇不捐贈」計劃的善意動機。但是,強制要求身故後捐贈器官的做法,香港市民目前能接受嗎?若操之過急,可能反而帶來負面的效果。根據醫管局向我們提供的資料,97年9月做的一次調查顯示,受訪的2千多名人士中,有大約三分之二的人反對在港實施「選擇不捐贈」模式。這些數據雖只能作參考用途,但畢竟在某程度上反映出市民在這方面的取態和意願。

    考慮到立法所帶來的問題,我對在現階段引進有關法例持保留態度。我們會繼續透過教育及宣傳,將正確的信息及觀念傳達到社會各階層,使市民瞭解捐贈器官的意義,從而自願地作出選擇。

  4. 理主席,目前有近2 000 名病人等候器官移植,當中以輪候移植腎臟的需求最大,約佔整體七成。然而,去年只有50 個屍腎移植,活體捐贈只有8 個,病人平均要輪候5.5 年才能換腎,最長的要等25 年,他們的生命質素沒法維持,寶貴的生命也難以延續。本港的器官捐贈比率偏低,在2000 年平均每100 萬港人中,只有4.1 名死者捐出器官,與澳洲(10人)、英國(12 人)、美國(22 人)及西班牙(34 人)比較,港人的器官捐贈比率嚴重偏低。

    願意或拒絕捐贈過世親人器官的決定是建基於各種的考慮因素,是非常個人化的選擇。調查發現,過去5 年,接近四成拒絕捐贈過世親人器官的個案,是由於死者的捐贈意願不明確或家屬未能達成共識;另有四成拒絕個案是由於希望死者遺體得以保持完整。上述調查結果強差人意,反映市民及其親屬對於器官捐贈的概念及認知仍然相當含糊。

    代理主席,目前,香港醫學會器官捐贈冊上登記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數約為4 萬人。然而,在器官移植聯絡主任曾接觸有意捐贈器官的人當中,只有2%至7%的人有攜帶器官捐贈證。器官捐贈運動長期得不到市民的廣泛支持,港人的器官捐贈比率嚴重偏低,我認為是歸咎於目前器官捐贈政策的定位徹底錯誤。器官捐贈是一個尊重生命的決定。很可惜,現時有關器官捐贈的教育、宣傳及背後整個政策概念,均未能有效協助捐贈者及其家人對器官捐贈理念有詳細的理解。現時,捐贈者均未必清楚整個器官捐贈的過程,以致忽略了捐贈者須履行的責任,包括未有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或在簽署捐贈證後未有與家人作詳細溝通。

    事實上,本港從未制訂過一套全面的器官捐贈政策。這與本港至今仍未落實- 我們一直想推行的 – 健康城市、健康人生和健康晚年的政策有莫大關係。主席女士,本港現時的器官捐贈政策應如何實行呢?我們認為政府有必要透過實施公共及教育政策,向青年及市民灌輸正面的老年及死亡概念,以協助大眾盡早瞭解及面對死亡,甚至談論死亡。經過這個過程,我們希望透過教育,解除大眾認為器官捐贈及死亡即為人生一大忌諱的負面思想,並正面地鼓勵大眾為人生預早作好最後的安排,把器官捐贈視為人生計劃的一部分,也是自我及他人生命延續的一部分,讓大眾釐清器官捐贈的概念及深層意義,並長遠地期望“器官捐贈”不單是市民的“自由選擇”,而且能夠漸漸轉化為一種“公民意識”,從而使器官捐贈的文化得以普及。

    此外,在改善行政效率方面,其實也可做得好一點,令器官捐贈比率得以提升。根據英國的經驗,醫院內的器官捐贈聯絡主任在器官捐贈計劃所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他們必須找到最適當的時機,向處於傷痛之中的家人或病者預先或及時提供器官捐贈的資料,疏導他們的情緒和提供適當的心理輔導,務求令他們在短時間內作出適當和理性的抉擇及決定。此外,器官捐贈聯絡主任亦要協助家屬解決及面對一些技術問題,例如安排家屬見證醫生用儀器向病者作出兩次腦幹死亡測試的過程。因此,我認為政府必須給予器官捐贈聯絡主任特別的培訓和資源,加強他們在這一方面的專業技巧,從而加強捐贈者和親屬的信心。

    此外,有調查顯示,85%的受訪者表示,如果他們知道家人生前的意願,大部分均會同意履行家人對社會的承諾,即他們也願意捐出離世家人的器官。但是,為何當局在行政措施方面久久未能作出配合?例如,為何不能修訂法例,把器官捐贈資料加入智能身份證內呢?早前我亦曾提出這項建議,其實,立法會於1999 年已曾討論這項建議,但政府卻就此研究了7 年,亦即拖延了7 年,還未有任何具體承諾。今天,政府還繼續聲稱要時間研究措施對在社會推動器官捐贈的成效,然後才能有任何動作。代理主席,我希望政府不要再拖延我們7 年,他們應該知道,7 年時間可以透過器官捐贈挽回多少條寶貴的生命。

  5. 雖 然 醫 學 進 步 , 對 某 些 器 官 衰 竭 病 者 來 說 , 器 官 移 植 依 然 是 延 續 生 命 的 唯 一 希 望 。 礙 於 捐 贈 器 官 的 來 源 供 應 有 限 , 以 致 在 香 港 每 天 都 有 大 約 二 千 名 病 者 及 其 家 屬 焦 急 地 在 苦 苦 等 待 , 病 者 還 要 每 一 天 忍 受 著 與 死 神 搏 鬥 的 煎 熬 。 更 遺 憾 的 是 , 有 不 少 病 人 會 因 為 等 不 及 適 合 的 器 官 , 便 離 開 這 個 世 界 。 為 著 縮 短 病 者 等 候 的 時 間 , 使 他 們 能 及 早 重 獲 新 生 , 市 民 積 極 支 持 器 官 捐 贈 , 實 在 十 分 重 要 。
    我認為可以 捐贈有何不妥 自己死了火化做物 還不如比有需要的人 但是至於立法問題應該不行 社會上還有很多人接受不到此行為

  6. 不同意 在文化角度:在中國傳統觀念影響下,港人普遍希望死後能保留「全屍」,因此大部分死者親屬不願讓遺體受損。
    港人受到中國傳統思想影響甚深,有關措施漠視病人作為器官擁有人的權益,同時違反家屬意願;

    .器官捐贈低牽涉法律及制度問題,如部分已簽署器官捐贈卡人士沒有隨身攜帶器官捐贈卡,或法律上容許只要家屬反對,醫生也不可進行摘取器官的手術,因此港府應先著手解決這些問題;

    .強制器官捐贈不是解決本地捐贈器官供需失衡的唯一方法,可透過教育及增加資源而改善問題;相反有關措施則引起社會爭議,不宜草率實施。

  7. 我不太贊成強制市民死後將器官捐出,因為強制性器官捐贈要實行幾乎是沒有可能, 香港是民主開放社會, 任何強制性法令, 一定會引起市民很大的回響。
    無可否認, 現在有好多人都正在等候移植器官去延續生命, 如果要立法強制市民死後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的確是可以救回好多人. 但一定有很多人不同意這個做法,而且會反對。
    再者, 部份人因為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的影響, 很多時候都希望親人或自己可以死後都能夠保留全屍. 有時候,親人死去後,,家人甚至會反對剖解驗屍,,以至無法確定死因,如強制性要器官捐贈,恐怕就算強制立法的話,在執行時,也會受到不必要的爭議。

  8. 解決本港器官不足的問題,港府應執行『強制捐贈』器官,我不同意強制捐贈,以下的例子如下
    強制市民捐贈器官會帶來很多反對的聲音,因為器官捐贈是一個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就如捐血一樣,是不能強行市民去捐贈的。

    要是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一定會引起市民大眾反對,更可能會引致市民發起遊行,影響社會的治安。況且, 捐贈器官是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一旦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就會引起不同方面的問題,例如:社會、宗教、人權自由等。

    所以,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並不是一個好的方法去幫助病人。

    在政府方面,政府可以在各方面加強宣傳器官捐贈,如:廣告,報紙雜誌,海報等。教育市民其實器官捐贈並不會影響身體的健康或運作,而死後的屍體更不用說了,而且器官捐贈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這樣就可增加器官捐贈的人數。

    在學校方面,學校可以舉辦一些講座,邀請一些器官捐贈的受惠者到來,分享自己的經驗,讓學生體會到器官捐贈對這些病人而言是多麼重要的。

    若能實現以上的建意,我相信一定可以解決器官捐贈不足的問題。

  9. 我不同意強制捐贈器官。
    政府要強制市民死後捐器官出黎, 的確是好事. 但强制性器官捐贈要實行幾乎是沒有可能, 香港是民主開放社會, 任何强制性法令, 一定會引起大眾很大回響。

    無可否認, 現有好多人是等候移植器官去延續生命, 如可立法強制市民死後要捐出器官作移植之用, 的確是可救番好多人. 但一定有好多人唔同意這做法而反對. 就算如捐款做善事, 大家一定讚許, 但如政府強制人人都要捐錢出來做善事, 就算 HK$1 都會有好多人反對, 之前打算捐一百幾拾萬的人, 現在可能也反對而唔捐. 這便是強制做好事的反效果。

    再者, 部份人由於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影響, 好多時都希望親人 OR 自己可以死後保全屍. 有時親人死去後, 家人甚至會反對剖解驗屍, 以至無法確定死因. 如强制性要器官捐贈, 恐怕就算強行立法, 執行時必定困難重重, 甚至可能弄至天下大亂。

    強制市民捐贈器官會帶來很多反對的聲音,因為器官捐贈是一個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就如捐血一樣,是不能強行市民去捐贈的。

    要是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一定會引起市民大眾反對,更可能會引致市民發起遊行,影響社會的治安。況且, 捐贈器官是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一旦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就會引起不同方面的問題,例如:社會、宗教、人權自由等。

    所以強制捐贈器官並不能實行,我也不會同意強制器官捐贈。

  10. 我不讚成強制器官捐贈.
    「捐贈」一詞本身,反映這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任何強制性的措施均會與「捐贈」的原意背道而馳。政府可以強制要求我納稅,但難道政府可以強制要求我捐錢助人
    2. 器官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份,由該人所擁有。若然強制要在死後捐贈,等同掠奪資產!
    3. 立法後所須在行政措施上的配合,也是不可忽視的考慮因素,例如要建立資料庫。
    4. 其實這個議案早在十幾年前,已在立法會動議辯論,但直至現在都未推行,主因在於民意不支持的緣故。
    5. 中國人有留全屍的強烈觀念。
    6. 市民會擔心醫生不全力施救,好等自己身故後乘機奪取自己的器官。
    7. 違反部份宗教教義。
    此外,有調查顯示,85%的受訪者表示,如果他們知道家人生前的意願,大部分均會同意履行家人對社會的承諾,即他們也願意捐出離世家人的器官。但是,為何當局在行政措施方面久久未能作出配合?例如,為何不能修訂法例,把器官捐贈資料加入智能身份證內呢?早前我亦曾提出這項建議,其實,立法會於1999 年已曾討論這項建議,但政府卻就此研究了7 年,亦即拖延了7 年,還未有任何具體承諾。今天,政府還繼續聲稱要時間研究措施對在社會推動器官捐贈的成效,然後才能有任何動作,希望政府不要再拖延我們7 年,7 年時間可以透過器官捐贈挽回多少條寶貴的生命。

  11. 其實本人應為港府不應該執行『強制捐贈』器官這一個事件..因為部份人由於個人原因或宗教信仰, 甚至是傳統觀念影響, 好多時都希望親人 OR 自己可以死後保全屍. 有時親人死去後, 家人甚至會反對剖解驗屍, 以至無法確定死因. 如强制性要器官捐贈, 恐怕就算強行立法, 執行時必定困難重重, 甚至可能弄至天下大亂.
    如果想多一些人捐出器官去救番多一些人, 政府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完善現行的制度, 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市民死後强制性器官捐贈, 但如因任何理由反對, 只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便可. 這般的强制性法令回響會少好多, 成功立法的機會大大提高. 法例執行時的爭議會相較會少一些…

  12. 我不同意港府應執行『強制捐贈』器官,這是因為『強制捐贈』器官是不尊重人的行為。
    雖然香港的解是器官不足,但是,如果『強制捐贈』器官不但是不尊重人的行為,還是侵害人權。因此我是不認同香港政府執行『強制捐贈』器官的。

  13. 我不同意,強制市民捐贈器官會帶來很多反對的聲音,因為器官捐贈是一個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就如捐血一樣,是不能強行市民去捐贈的。

    要是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一定會引起市民大眾反對,更可能會引致市民發起遊行,影響社會的治安。況且, 捐贈器官是自願性質的方法去幫助病人,一旦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就會引起不同方面的問題,例如:社會、宗教、人權自由等。

    所以,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並不是一個好的方法去幫助病人。

    在政府方面,政府可以在各方面加強宣傳器官捐贈,如:廣告,報紙雜誌,海報等。教育市民其實器官捐贈並不會影響身體的健康或運作,而死後的屍體更不用說了,而且器官捐贈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這樣就可增加器官捐贈的人數。

    在學校方面,學校可以舉辦一些講座,邀請一些器官捐贈的受惠者到來,分享自己的經驗,讓學生體會到器官捐贈對這些病人而言是多麼重要的。

    若能實現以上的建意,我相信一定可以解決器官捐贈不足的問題。
    2011-04-13 14:26:39 補充

    其實捐贈器官是一件很偉大的事情,一方面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又可以幫自己積德,所謂「仁者安仁,智者利仁」。但是仍有一些人不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或是不願意捐出自己死去的親人的器官,就是因為一些禁忌問題,所以政府立法去實行強制捐贈器官是有好處也有壞處的。

  14. ,而且大家的目標都一樣,就是令捐贈率上升,病人能得到合適的器官作移植之用,早日脫離病魔。而其實現在香港已有23%的人簽了器官捐贈卡,本來已可解決問題,只不過因兩大問題而令實際捐贈率一直處於低水平:首先是缺乏一個完整的資料庫,當局難以知道何人簽了器官捐贈卡,如果願意捐贈者在去世時沒有隨身帶著捐贈卡,其他人就無法得悉其意願。再者,捐贈者的家人往往違反死者意願,反對捐出器官。因此,只要香港能建立完整的捐贈者資料庫,及法例上規定必須依照死者意願行事,捐出囂官,家人不可反對的話,那問題已能解決,根本不用強制這種手段。
    我認為不應該強制迫家屬捐贈死者器官,因為屬於自願性質

  15. 目前,全球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依赖民众捐赠,待其离世后将有用器官捐给有需要人士令生命延續下去。now.香港采用「自愿捐赠」模式,有意在身故后捐出器官的市民,先要填写一张器官捐赠卡并随身携带,让医护人员在施救无效时适当处理器官,其他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或地区,还有加拿大、美国、英国、澳洲和绝大部分东南亚国家等。我認為這方法是目前最好的 因為得到死者的同意以捐出 達到人權的標準

    欧洲国家则大多采用「默认捐赠」模式,政府假设所有民众在死后同意捐出器官,不同意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捐赠」意愿,但最终是否捐献器官则会尊重家属决定。目前全球至少有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采用「默认捐赠」模式,包括瑞士、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 我認為自願捐赠比较好 因為一些國家的人思想較傳统 死後保留全屍的觀念和觀點人人都不同 所以我認為在死者生前得到本人的認同 才是最好的
    此外 我認為政府可以宣傳更快 change大家的觀念 令香港有更多人願意器官捐赠 也有更多人因接受器官捐贈計劃而令生命延續

  16. 等死容易,等器官捐贈就難!各國扭盡六壬,鼓勵市民死後捐器官,如英國便想出好蹺,建議捐器官者獲贈殮葬費。歐洲一些國家更激,採納「半強制」機制,死後就要捐。

    香港的器官捐贈情況也是供不應求,捐贈率落後歐美,外國的一些好蹺,香港抄襲也無妨。

    本港每日有不少病人等待器官移植,以腎臟為例,有逾1,600人等候捐腎,但去年僅進行了74宗屍腎移殖。據醫院管理局統計,香港每100萬人口,每年有6.7名死者捐出器官,比率(下稱捐贈pmp)遠高於韓國和日本,但與捐贈pmp每每超過20的歐美國家相比,仍有大段距離(見表)。

    「半強制」捐贈機制 成效大

    英國也同樣面對器官捐贈不足的問題,當地平均有8,000人等候換器官,每天平均有3人等待不了去世。該國也絞盡腦汁,如曾提出要人考車牌時簽署器官捐贈卡,而當地醫療機構最近更提出有創意方案︰捐器官者獲贈殮葬費(相關新聞見A19版)。

    香港醫療部門也有透過宣傳,鼓勵市民捐贈。香港是採用較溫和的「選擇加入」機制(opt-in),即市民須主動登記方成為捐贈者;外國研究則發現,假定全民願捐器官、但容許他們在生時「選擇退出」捐贈(opt-out)機制,成效大得多。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及芝加哥大學於05年進行的研究分別發現,opt-out國家的捐贈pmp,較opt-in國家高2.7,如以百分比計,會高25%至30%。

    因為市民都不預期自己會突然撞車或中風死亡,結果沒登記成捐贈者,偏偏這類死者的器官最適合作移植,所以半強制方式,便可取之而用。

    增撥資源教育游說 更關鍵

    Opt-out制聽來吸引,但香港現階段未必宜採納,因為︰

    ˙大部分人都不會認真考慮捐器官,如果生前沒有表態說不,便「被迫」捐出器官,這會掀起人權爭議,英、美等國也因此研究多年都未能引入半強制式的opt-out。

    ˙部分港人仍受保留全屍觀念影響,較西方國家抗拒捐器官;半強制方式易惹來反感。

    ˙Opt-out不是萬能丹,諸如新加坡擁戴此制,但捐贈比率卻比不上香港;相反,美國採用自願登記機制,但器官捐贈比率高達25.6。

    有分析便指出,opt-out和opt-in只是影響捐贈率的其中一個因素,反而投放資源游說和教育大眾更是關鍵,西班牙就是典型例子。該國在每間有可能出現捐贈者的醫院設協調移植小組,讓受過專門訓練、對家屬據影響力的醫生,游說家屬捐出死者器官,結果捐贈pmp由1989年的14.3,升至3年後的21.7。

    宜夥運輸署 籲駕駛者加盟

    另一邊廂,美國伊利諾州為吸納車禍死者的器官,08年起要求司機考牌時回答︰「是否會捐器官?還是遲些再決定?」結果令捐贈人數顯著增加。

    借鏡海外,香港實可更進一步「勸捐」,如︰

    ˙由在7間急症室醫院各駐1名器官移植聯絡主任,增至16間急症室醫院也設聯絡主任。聯絡主任團隊中,亦加入醫生。

    ˙在學校和各政府部門做推廣,如運輸署或駕駛學校,增設器官捐贈登記站,呼籲駕駛者等加盟。

    香港是關愛社會,只要曉以大義,相信不少市民都願意遺愛人間,當局實要在宣傳、教育上加把勁,甚至參考外地,提出創意方法,提升捐贈比率,甚至待此文化成熟後,進一步探討引入opt-out制。

  17. 我不同意推行強制器官捐贈。因為有些親人唔鼓勵他們去世的親人去捐贈器官, 亦怕涉及器官賣買. 即有人肯捐都救不到病人,政府其實可以放寬有關政策, 使多些人可以捐出器官救自己的親人。
    有關捐贈器官的安排便告吹. 政府可修例將簽了器官捐贈卡的市民, 死後就算家屬唔同意/反對, 器官將自動捐贈作移植. 這可說是完成死者的遺願, 反對聲音自然會少好多。
    最後政府亦可考慮效法新架坡政府做法, 市民死後强制性器官捐贈, 但如因任何理由反對, 只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便可. 這般的强制性法令回響會少好多, 成功立法的機會大大提高. 法例執行時的爭議會相較會少些。

  18. 小心“偷換概念”!

    何謂“捐贈”?

    “強迫的捐贈”是捐贈嗎?
    捐贈的大前提是“自願”(捐贈者)和“無償”(對接受捐贈者不求代價)!

    我們要器官捐贈,不要器官賣買、不要器官交換、不要器官徵用、不要讓政府為徵用市民死後器官而建設的身體特徵資料庫、不想本港成為無限量器官供應處……

    政府為何不公佈哪些人(當中有冇內地人)在香港接受了香港人捐出的器官、享用了香港高度質素的醫療系統?

    打著救人的愰子,是否要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首個強徵器官的特區?

    “遺體器官捐贈”若是預設(自動)和強迫的,那何謂遺體?您一死,器官就不屬於您了!說什麼遺體?您和您家人沒有擁有和使用權,或是再由政府授權才可以吧!

    我冇必要公開我捐錢的理由,我更不應被要求解釋或聲明我不捐錢!!

    救人是否要千方百計找器官來移植呢?
    是否實施死後自動“捐贈”就人人不必死呢?
    為了盡用移植的醫療科技,就要人人捐器官嗎?有否發展其他技術來預防和醫治器官衰竭呢?

    病人應否檢討為何會器官衰竭?
    死後自動器官捐贈會否助長灠用和不注重預防性治療和健康生活方式?

    接受了器官移植後及成功存活的病人的體質、生活和工作是怎樣的?存活了多久?器官移植手術和日後護理的成本又如何?政府有否監管?市民有否知情權和認識?此等資訊,為何政府一一欠奉!!

  19. 我同意「為解決本港器官不足的問題,港府應執行『強制捐贈』器官 政府要強制市民死後捐D器官出黎, 的確是好事. 但强制性器官捐贈要實行幾乎是沒有可能, 香港是民主開放社會, 任何强制性法令, 一定會引起大眾很大回響。
    儘管如此,仍可從西班牙和澳洲的經驗當中,發掘出其他成功 因素。西班牙和澳洲分別在 1989 年 及 2009 年推行改革,及後 兩 地 的 器 官 捐 贈 率 均 見 顯 著 上 升。有關的改革措施包括:(a)成立專責機構,負責統籌器官捐贈及移植的各項事宜; (b)撥款資助 進行器官捐贈和移植手術的醫院;及 (c)設立駐院的特定醫療 隊伍,專責及早識別合適的器官捐贈病人。此外,澳洲亦推行 以年青人為主要對象的宣傳活動,推廣器官捐贈,並同時鼓勵 家庭成員互相討論捐贈器官的意願,以確保有意捐贈器官的 親人的決定得到尊重。

    世衞亦曾指「預設默許」屬有效之法,其稱實行「opt-out」的地方,相較「opt-in」的地方,器官捐贈率約高出25至30%。

    死者意願
    「現時香港有十七萬七千人登記了器官捐贈名冊,只佔全港人口百分之二點五。但根據衛生署調查,有超過六成半受訪者願意捐贈器官。換言之,不少市民其實有意捐贈,但沒做登記,也沒有通知家人。一旦過身,家人因不知道死者生前意願,可能反對捐贈,結果便錯失救人機會。」

    提升捐贈率
    「預設默許」制一般讓家屬有最終反對權,但這制度可能有助他們衝破心理關口,同意捐贈。澳洲曾有分析報告指出,若然家屬得知死者生前不反對捐贈,他們作出阻止的比率,可由35%降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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